事件: 今年4月28日,家住嘉定的朱先生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得家用轿车一辆,谁知车开回家第二天清晨就不能启动。朱先生马上就近与嘉定品牌特约维修处沟通,待4S店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后,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要拖回店内修理。当天下午,朱先生的车就能发动了,工作人员告知朱先生说是因为用车钥匙锁了门,或者车主本身操作不当。30日早晨,该车又不能发动了,朱先生只得再次与该4S店联系,上门维修又被拖至嘉定店中,下午又可以启动了。 好景不长,5月1日晚上,朱先生的爱人开车外出,车辆再一次旧疾重犯,无法开回来。在与嘉兴4S店商量后,维修人员直接把车拖回维修站维修,并通知朱先生放一个晚上进行检查。朱先生再也忍不住了,购买的新车四天内接连修了三次,而且仍未修好,实在令人头痛,要求销售该汽车的品牌4S店退车或换车。5月8日销售该车的汽车公司派相关检修人员赴嘉兴4S店进行检查。经查后发现,该车不能正常启动的真正原因是车辆一个接线点松动,但是嘉兴4S店不仅没有检查出来,还把另外一个好的部件拆坏。 由于朱先生的车辆还未上牌,销售该车的公司与品牌总公司取得联系,同意为朱先生免费调换一辆新车。但所购车辆已经行驶了三四百公里,公司要求将该里程表和轮胎拆换到新车上,对此朱先生表示可以接受。
法律指导:消费者可要求退车或换车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冬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2个法律关系,首先是车主朱先生与购买车辆的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案例中朱先生即使汽车已经上牌,也有权要求该汽车经销商更换汽车或者退车。目前,不少厂家与汽车经销商以没有退车的先例来拒绝消费者的退车要求,其实是不合法的。另外,当行业惯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法律为准,据理力争。 其次,案例中朱先生的汽车在维修过程中,得到了质量低下的维修服务,不仅没有得到维修保障,还将原本好的部件拆坏。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对汽车加工维修承接商有一定的资质考核条件。然而出现这种情况,该特约维修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若是涉及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
汽车专业办点评:专业维修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个企业的生存,是“生命之源”。原本很小的一个问题,如今已经变得复杂了,不仅给汽车经销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同时给消费者也带去了很大的麻烦。因此,提醒广大汽车销售、维修公司,在追求销售业绩的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维修技术,只有质量和技术过硬了,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