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汽车是在交管部门扣押期间失窃的,根据双方共同约定的汽车盗抢损失险第2条第7款规定,车辆在扣押、修理期间被盗窃则不予理赔。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盗夏利轿车所停放的事故停车场属非营业性的停车场。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交纳了保险费,享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依约获得赔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比例不当,应予纠正,应按在非营业停车场丢失车辆赔付比例即保险金额的70%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丢失车辆时尚在扣押期内,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