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部门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直接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如果有疑义,就需通过行政复议。昨天下午,市交警部门像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样,首次公开认定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对于交警调查到的证据,当事人如有疑义可当场提出质疑。
据了解,昨天认定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7月26日15时45分,当时一辆由丽水市区开往碧湖镇的小型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丽浦线8KM+950M(水阁垟店村路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受重伤,两车损坏。陈某虽经过医院治疗,但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伤残评定,已构成身体一处一级伤残和另一处的七级伤残。
由于原主办交警在办理该案中出现程序上的错误,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复核后,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了撤消该起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昨天下午,交警部门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到场举行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同时,还邀请了市人大、市信访局等有关人员和媒体记者参加。
公开认定会首先由现在负责该案的交警介绍事故基本情况,向大家介绍勘察、调查到的证据,并用投影仪向大家展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不清楚的地方可提出疑问,继而由办案交警解答。由于该起事故情况比较特殊,没有当场认定责任,将延期宣布认定结果。
交通事故公开认定、公开调解制度增强了时效性和透明度,是交警部门服务民生的实际举措,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